电子商务将是未来世界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中国的立法、政策立场可为世界范围的规则制定提供参考和启发。
本报记者 张焱
“电子商务将是未来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中国《电子商务法》为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策框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的《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点?
薛军:《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的法律,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的问题,包括打击电商逃税,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消费者保护,平台运营商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角色,如何促进不同平台之间的竞争,还有反垄断等诸多问题。
根据计划,中国将在不久的将来制定一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因此,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数据隐私问题并未被忽略。
中国经济时报:《电子商务法》在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时的政策立场是什么?
薛军:我认为,有四个基本出发点。第一,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采取包容和审慎监管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业态创新,相信市场竞争能够发挥基础性作用,谨慎介入。
第二,给予线上和线下商业场景以平等的法律待遇。这体现在税负、合法经营、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的必要性等方面,这一原则是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电子商务法》也力求促进线上线下商业模式的融合发展。
第三,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深入且全面的合作。这主要体现在平台回应监管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数据给政府,同时政府对平台提供的数据承担保密等责任。
第四,认可平台自治和自我规制的根本重要性。这主要是通过平台本身制定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来实现对平台上行动者的规则。平台的自治也需要接受必要的外部监督,以确保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被平台所规避。
中国经济时报:《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和定位是什么?
薛军:《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是补充适用的关系。涉及平台垄断的问题,相关的判断要回归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去。这才符合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以线上线下平等为原则,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法律地位,其立法的重要任务是解答电子商务这种新的模式、新的业态与传统的商务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电子商务法》以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范,确认了法律面前不同商业模式地位等同的原则。
中国经济时报:《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哪几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
薛军:《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进行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法》着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种新型的电商主体,提出了一系列比较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一系列的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中国语境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上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重视对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商领域当前突出的消费维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其中,对刷单炒信问题、大数据杀熟问题、强制搭售问题、广告推送问题、快递物流中的交付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都作出了专门规定。
中国经济时报: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薛军:从世界范围来看,迫切需要将有关电子商务公认的、行之有效的规则整合到WTO规则体系中去。电子商务将是未来世界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最重要的交易方式。在这一方面,中国的立法、政策立场和规制思路,可以为世界范围的规则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